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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规范
2015/6/16 阅读次数:[632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特殊建筑的地下防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技术规程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1.0.3条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各种拌合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第1.0.5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第二章地下防水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第2.1.2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
    第2.1.3条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距离,且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构造。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第2.1.4条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
    第2.1.5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下一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第二节防水混凝土结构
    第2.2.1条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
    第2.2.2条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
    注:混凝土的耐蚀系数是混凝土试块分别在侵蚀性介质中与在饮用水中养护六个月的抗折强度之比。
    第2.2.3条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掺用外加剂,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如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水泥。
    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二、砂、石: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
    三、水: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四、外加剂: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减水剂、加气剂、防水剂及膨胀剂等。
    第2.2.4条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选定配合比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抗渗标号提高2千克力/平方厘米,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细料在内)不少于320公斤;
    二、含砂率以35~40%为宜;灰砂比应为1∶2~1∶2.5;
    三、水灰比不大于0.6;
    四、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掺用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受此限;
    五、掺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气量应控制在3~5%。
    第2.2.5条防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固定模板用的铁丝和螺栓不宜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以及绑扎铁丝,均不得接触模板。
    如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时,应采取止水措施,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环。止水环必须满焊,环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螺栓加堵头。
第2.2.6条防水混凝土应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分钟。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选用搅拌时间。
防水混凝土应用机械振捣密实。
    第2.2.7条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
墙体一般只允许留设水平施工缝,其位置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壁交接处,一般宜留在高出底板上表面不小于200毫米的墙身上。墙体设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毫米。如必须留设垂直施工缝时,应留在结构的变形缝处。
    在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毫米厚的水泥砂浆,水泥砂浆所用的材料和灰砂比应与混凝土的材料和灰砂比相同。
    第2.2.8条在防水混凝土结构中有密集管群穿过处、预埋件或钢筋稠密处,浇筑混凝土有困难时,应采用相同抗渗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浇筑;预埋大管径的套管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板时,应在其底部开设浇筑振捣孔,以利排气、浇筑和振捣。
    第2.2.9条固定设备用的锚栓等预埋件,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入。如必须在混凝土中预留锚孔时,预留孔底部须保留至少150毫米厚的混凝土。当预留孔底部的厚度小于150毫米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措施。
    第2.2.10条防水混凝土凝结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并充分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昼夜。拆模时,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温度与周围气温的温差不得超过15℃。
第2.2.11条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抗渗性能,应以标准条件下养护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块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试块的留置组数可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少于28天,不超过90天。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制试块。
    强度试块必须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四章的规定留制。
    第2.2.12条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七章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
    防水混凝土不宜采用电热法养护。
    采用蒸汽养护时,不宜直接向混凝土喷射蒸汽,但应保持混凝土结构有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并应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结冰。蒸汽养护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升温与降温速度:升温速度:对表面系数小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6℃/小时;对表面系数为6和大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8℃/小时;恒温温度不得高于50℃;降温速度:不宜超过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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